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水利局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再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艳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魏再军、白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0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03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王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