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4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国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智建,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小清,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秀禾小区12幢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90**号、c00079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1-1059】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宏迪路55号1单元2**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377**号、c00137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1-90**】的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秀禾小区12幢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90**号、c00079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1-10**】的房地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宏迪路55号1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377**号、c00137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1-90**】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虞啸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倪丹洋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4743号之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楼国新与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47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秀禾小区12幢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790**号、c00079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1-10**】的房地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智建、王小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宏迪路55号1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377**号、c00137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1-90**】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6)浙0782执47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