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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010号

王尧芬、王汶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尧芬,王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尧芬,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汶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王尧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汶龙在(2016)浙0604执30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汶龙银行存款人民币60394元(含执行费79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