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937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艳华,女,1984年2月8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邹风兰,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