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655号
原告:何海良,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卢国飞,男,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邝雪玲,女,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良诉被告卢国飞、邝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良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何海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海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