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佳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金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宝富,天长市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土山寺村幸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佳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650元,被执行人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州七星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