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341号原告于金海,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周叔水,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秀玉,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叔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海与被告周叔水、张秀玉等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