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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341号

于金海与周叔水、张秀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金海,周叔水,张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341号原告于金海,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周叔水,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秀玉,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叔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海与被告周叔水、张秀玉等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