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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保124号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保124号申请人唐某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江某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津市市。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唐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