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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71号

王珍与张洁、燕丽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珍,张洁,燕丽莉,燕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王珍。

被执行人:张洁。

被执行人:燕丽莉。

被执行人:燕文文。申请执行人王珍与被执行人张洁、燕丽莉、燕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