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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714号

院小红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院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714号罪犯院小红,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凉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院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院小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院小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院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