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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365号

任宏萍与沈桂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宏萍,沈桂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任宏萍,男。被执行人沈桂民,男。本院在执行任宏萍与沈桂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沈桂民在靖边县宁条梁镇财政所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