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25、1226、1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新伟,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毛坡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毛坡村民组。负责人陈雄武,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540、1543、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毛坡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向刘新伟、陈艳、刘桂香每人发放征收补偿款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三案案件受理费639元,负担三案申请执行费825元。三案在执行中,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新伟、陈艳、刘桂香向本院申请三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1执1225、1226、12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