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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263号

陈刚与林树琪、陈承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林树琪,陈承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树琪,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承巧,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林树琪、陈承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刚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林树琪、陈承巧至今尚欠人民币33000元(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树琪、陈承巧的银行存款计3339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执行费395元由林树琪、陈承巧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清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