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052号
原告:叶瑞芳,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旺来,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叶瑞芳与被告刘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叶瑞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瑞芳以已与刘旺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瑞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魁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新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