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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162号

石家庄桥东石纺五金百货部与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桥东石纺五金百货部,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162号原告石家庄桥东石纺五金百货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3号。经营者王国兴,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小潭乡辛堤村**号。实际经营者王振亮,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农机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杜会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彤,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72号。法定代理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世青,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6号金源花园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世青,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荣金,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桥东石纺五金百货部与被告河北国域永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域公司)、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石家庄元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康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盈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营业执照显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正定县××路××花园××、××号商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作为证据。

原告辩称,被告国域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72号,被告元康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3号,二被告住所地均在石家庄市××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盈通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恢复原状纠纷,且双方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为石家庄市石纺路3号,该地址属石家庄市长安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盈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盈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