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中大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正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00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正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正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正纲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正纲(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88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