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912号
原告: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韩瑞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全,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希庆,男,汉族。
被告:刘静宜,女,汉族。
原告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希庆、刘静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翟洪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鹏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