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胡丹,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涂剑滔,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涂剑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剑滔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丹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095元,申请执行费3111元(迟延履行利息的申请执行费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涂剑滔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剑滔银行存款2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兴强
审判员 左莉娜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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