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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胡丹与被执行人涂剑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丹,涂剑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胡丹,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涂剑滔,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涂剑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剑滔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丹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095元,申请执行费3111元(迟延履行利息的申请执行费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涂剑滔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剑滔银行存款2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兴强

审判员  左莉娜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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