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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121号之二

徐金权、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金权,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72执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金权,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号碧海盛世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陈江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金权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桂72执121号之一执行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船舶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徐金权同意以749193.54元了结被执行人对其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名下“鸿信138”、“鸿信366”、“鸿信678”号船的扣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钦州鸿信船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中伟

审 判 员  蒋有益

代理

审判员  谢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廖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