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北段303号。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开顺,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郑丽华,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志兴,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郭阳照,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雪彦,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陈忠杰,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张朝晖,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亿辉服饰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城东庄任社区工业楼A座。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万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开顺、郑丽华、郑志兴、郭阳照、蔡雪彦、陈忠杰、张朝晖、泉州市亿辉服饰皮塑有限公司、泉州万龙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泉州万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现拍卖已成交。本案系系列案件,参与分配分得10316850元。经查,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陈主忠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