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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847号

84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杨庆红、郭彩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杨庆红,郭彩娟,李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8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庆红,男,农民。

被执行人:郭彩娟,女,农民。系杨庆红之妻。

被执行人:李传红,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庆红、郭彩娟、李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对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红军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吴兆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增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