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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534号

王玉文与王玉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玉文,王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俊。

上诉人王玉文因与被上诉人王玉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2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玉文于1997年在霸州市东段乡南柳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土地证号:150602**,东西长11.2米,南北长21米,被告王玉俊于1997年在霸州市东段乡南柳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土地证号:150602**,东西长11.7米,南北长21米。原被告宅基地东西相邻,经本院实际测量原告王玉文宅基地东西长14.18米,南北长14.1米,被告王玉俊宅基地东西长11.7米,南北长14.4米。原告主张被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简易砖房一间,构成侵权。由于原告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不一致,本案无法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及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四至及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遂驳回原告王玉文的起诉。

上诉人王玉文诉上诉称: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东西长度登记为11.2米,而实际测量为14.8米,这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王玉俊构成侵权的认定。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排除妨害是指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持有宅基地证书,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虽然不一致,但宅基地测量起算点并无争议。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王玉文起诉的民事裁定明显不妥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薛月琴

审 判 员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董聚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呼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