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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338-1号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险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8730-8。

法定代表人:储小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险峰,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险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险峰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葛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