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亮明,男。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拉平。申请执行人刘亮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存款21423元,并及时交付申请人刘亮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娄烦县人民法院(2015)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