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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执100号

刘亮明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亮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亮明,男。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拉平。申请执行人刘亮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存款21423元,并及时交付申请人刘亮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娄烦县人民法院(2015)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