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794号
原告:张某1,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