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23-1号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民事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6行中的“340121197612143116”补正为“340121197612143115”,第12行中的“2002”补正为“2007”,第24行中的“2002”补正为“2007”。本裁定书与原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新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