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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923-1号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23-1号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民事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6行中的“340121197612143116”补正为“340121197612143115”,第12行中的“2002”补正为“2007”,第24行中的“2002”补正为“2007”。本裁定书与原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新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