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785-2。
法定代表人:任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经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经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29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经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经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经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经文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超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