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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655号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苟晓丽、刘统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苟晓丽,刘统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苟晓丽被执行人刘统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晓丽、刘统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鲜跃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