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2371号

郝明香与姜忠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郝明香,姜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371号原告郝明香,女,194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通化市老站街铁路三角线。被告姜忠辉,女,47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铁路三角线。

原告郝明香与被告姜忠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桂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