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5执140号

白文莲申请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文莲,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白文莲。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光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于2016年8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文莲房屋拆迁补偿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10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