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唐汉东,男,汉族,1957年5月25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蓉关大道一路**幢**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57********。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蓉关大道一路7幢6号。法定代表人向金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唐汉东申请执行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督14号支付令确认的支付工资38800.0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经查由于内江市东兴区政府对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采取关闭政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待内江市东兴区政府处理,土地厂房变卖后,在履行判决书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督14号支付令确认的执行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督14号支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俊峰
审判员 徐晓阳
审判员 刘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