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19号
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
法定代表人:姚有生。
委托代理人:包江明,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甘某某,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