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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180号

徐球与张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球,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徐球。被执行人张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慧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慧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慧银行存款591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慧应得收入591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慧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