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民初1049号
原告:许继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张世民,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邓晋芬,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许继民与被告张世民、邓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民、邓晋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继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世民、邓晋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张世民、邓晋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张世民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许继民借款30000元,由张刚、毛拾帅连带担保,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5%,如违约,按借款总额20%赔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加倍支付。借款到期后,许继民多次找张世民索要借款,张世民推诿拒付。许继民于2015年7月6日起诉,后经张刚、毛拾帅调解,许继民于2015年8月13日撤回起诉,放弃了以前的利息,达成协议后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2015年10月,张世民偿还许继民7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张世民、邓晋芬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张世民以买房为由向许继民借款30000元,由张刚、毛拾帅连带担保,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许继民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期6个月,月息5%,如违约按借款总额的20%赔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加倍支付,借款人:张世民,连带担保人:张刚、毛拾帅,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2月1号”。许继民以张世民、张刚、毛拾帅未还借款为由,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后许继民经张刚、毛拾帅调解,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68号裁定书,裁定准许许继民撤回起诉。2015年8月13日,许继民、邓晋芬、张刚、毛拾帅达成协议,重新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许继民本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从今日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借期2个月,在石台镇法庭共同达成此协议,如到期张世民、邓晋芬夫妻未归还本金,由担保人毛拾帅、张刚两人共同支付许继民本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以此为据。2014年8月1日-2015年2月1日借条作废。借款人:张世民(代签)、邓晋芬,连带担保人:张刚,连带担保人:毛拾帅”,该借条上张世民签名系邓晋芬代签。2015年10月,张世民给付许继民7000元。之后,张世民、邓晋芬未再偿还借款。另查明,许继民放弃2015年10月13日之前的利息,2015年10月13日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张世民、邓晋芬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5月30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2月25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许继民与张世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张世民、邓晋芬婚姻存续期间,且邓晋芬向许继民重新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邓晋芬、张世民应一并承担偿还许继民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为此,许继民要求张世民、邓晋芬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扣除张世民已偿还的7000元,张世民、邓晋芬应偿还许继民借款本金2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世民、邓晋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继民借款本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继民负担64元,被告张世民、邓晋芬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