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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185号

于二梅与张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X,张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185号

原告:于X,女,汉族。

被告:张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庭

裁定如下: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