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昊。委托代理人商莉。被执行人周岁和(又名周细和,曾用名周熙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岁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岁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昊借款本金人民币3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475元,但被执行人周岁和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岁和(又名周细和,曾用名周熙持)银行存款38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应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