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1793号原告井陉县银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井陉县城建设南路府南街南侧。机构代码:68137979-9。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栋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晓光,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告梁春庆,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梁秀珍,女,1962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志明,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县银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庆、梁秀珍、李志明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陉县银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县银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656元,共计1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振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