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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610号

骆刚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刚,张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610号原告骆刚。被告张进。

原告骆刚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骆刚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刚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黄 薇

人民陪审员  贾吉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