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610号原告骆刚。被告张进。
原告骆刚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骆刚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刚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黄 薇
人民陪审员 贾吉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