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545号罪犯侯鹏,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鹏犯参加黑社会性��组织、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抢劫、寻衅滋事、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9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李倩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侯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侯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