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6515号

邱彦霞与景绍甫、李会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彦霞,景绍甫,李会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515号原告邱彦霞,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飞,胡娟娟(实习),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绍甫,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会芳,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邓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彦霞诉被告景绍甫、李会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邱彦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景绍甫、李会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邱彦霞负担。

审判员  柯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