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中军,男。被执行人李银利,男。被执行人郭长刚,男。郑中军申请执行李银利、郭长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银利无存款、股份、车辆,有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但该房有人居住,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郭长刚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46.4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聊东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