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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545号

孙敦润与张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敦润,张道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45号

原告:孙敦润,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润与被告张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张道虎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号*号楼*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伟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 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原告孙敦润与被告张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道虎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7号楼1单元,该案应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贵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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