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45号
原告:孙敦润,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润与被告张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张道虎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号*号楼*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伟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 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原告孙敦润与被告张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道虎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7号楼1单元,该案应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贵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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