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006号
原告:杨员胜,男,44岁。
被告:张志向,男,40岁。
原告杨员胜与被告张志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木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