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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006号

杨员胜与张志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员胜,张志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006号

原告:杨员胜,男,44岁。

被告:张志向,男,40岁。

原告杨员胜与被告张志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木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