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230号原告郭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所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幸福E家前栋西数第一个商厅,原告提供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幸福E家前栋西数第一个商厅。
二、冻结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账号:×××上述商厅查封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性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