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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230号

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230号原告郭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所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幸福E家前栋西数第一个商厅,原告提供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幸福E家前栋西数第一个商厅。

二、冻结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账号:×××上述商厅查封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性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