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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05-1号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王洪磊、程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王洪磊,程静,张峰,郭富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代表人王科,经理。被执行人王洪磊,男。被执行人程静,女,系被告王洪磊之妻。被执行人张峰,男。被执行人郭富玲,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磊、程静、张峰、郭富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磊、程静、张峰、郭富玲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程静的工资收入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