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代表人王科,经理。被执行人王洪磊,男。被执行人程静,女,系被告王洪磊之妻。被执行人张峰,男。被执行人郭富玲,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磊、程静、张峰、郭富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磊、程静、张峰、郭富玲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程静的工资收入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