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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991号

余宗泉、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宗泉,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余宗泉,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占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上饶市沐天家具有限公司相当于75000元的财产。执行员  胡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