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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督2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从印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从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督29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主要

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慧,系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温从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温从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2016)浙0302民督29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温从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温从印依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302民督2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8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吴春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应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