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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384号

袁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袁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384号罪犯袁毅。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3318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752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袁毅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袁毅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毅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袁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