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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877之一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陶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陶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87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负责人郭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陶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陶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房产、土地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