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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686-4号

佛山市南海禅益饲料有限公司与辛松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禅益饲料有限公司,辛松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686-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禅益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狮岗,组织机构代码75454783-8。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

被执行人:辛松业,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禅益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松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辛松业应支付货款15402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99.63元,该款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西桂平市南木镇××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委托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函复调查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1099.6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张娃雯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颖诗 百度搜索“”